失信被执行人和征信逾期的区别是什么?

  1、被执行人通过法院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进入执行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法院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会被法院纳入征信系统,全国联网,未来对此人的信誉系统都产生巨大影响,包括无法信贷,无法办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费等;而被执行人,在被执行完毕后,就和一般人相同了,并无上述失信人员要承担的失信后果。失信被执行人记录会显示在征信报告,本身就是严重的不良记录。国家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很多,不能高消费,例如,不能做高铁、动车,不能坐飞机,不能住星级宾馆,子女不能住星级学校等,不能做上市公司高管等。

  2、一般的征信不良记录,只是影响贷款,如果征信报告有严重的逾期还款记录,那五年内就基本无法再贷款或办信用卡了,但没有上面那么多的惩戒,不影响上面提到的高消费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规定中所指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六类人名单。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其中包括: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及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还有涉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另外对于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最后是关于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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