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不是以欠款金额的多少来判定,而是指借款人拖欠他人钱款迟迟不进行偿还,被贷款机构起诉至法院,如果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将会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
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期限是两年,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手段阻碍或抗拒执行,以及其他一些不诚实行为的,就会延长1-3年。总之并不是欠钱就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如果贷款机构不起诉借款人,那么是会对个人征信造成影响,但不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什么情况下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实践中,一般是被法院判决还钱后,债务人有能力还钱却拒不还钱的或者拒绝抗拒执行的,这时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