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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团体意外险的保险人义务有哪些?

  (1)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3)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此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说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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